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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防止“量体裁衣、暗箱操作”,经商省发改委,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以及类似工程业绩或经验(以下简称“类似业绩”)设置事项规定如下:

一、符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划分标准(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特殊性划分标准》”)的工程特征指标的工程,为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以下简称“特殊招标工程”)。

二、特殊招标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可以设置类似业绩要求。

三、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设置类似业绩要求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应当由取得相应类别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的工程;

(二)应当由取得相应类别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的工程;

(三)按规定无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工程。

四、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招标工程,存在专业工程有特殊功能需求的,招标人不得对该专业工程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但可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专业工程分包事项,并对分包单位的经验提出具体要求。

五、类似业绩的设定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第二、三条规定的招标工程,可以设置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以另外设置一项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一项)和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

(二)类似业绩应为招标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的前五年内验收合格的工程。

(三)类似业绩指标应为《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特殊性划分标准》中没有的工程特征指标,不得设置。

(四)类似业绩的指标值设置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若招标工程实际指标值的三分之二低于《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的,可按《特殊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确定。

(五)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相应专业的联合体成员(根据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的分工)提供对应的类似业绩。

六、设置类似业绩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完成的,必须能够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必须能够通过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得到。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本招标工程的类似业绩指标要求。

(二)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类似业绩对应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无需提供企业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企业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直接认定为满足该要求;作为加分条件的,该项得分认定为满分。但有设置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则需提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作为评审内容。

七、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但未在《特殊性划分标准》中列明的招标工程,确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向该项目招投标监督机关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专家认证申请并经同意后,组织专家论证。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方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并设置类似业绩。专家论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招标工程的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书面意见;

(二)招标人组建论证小组,对设计单位的意见以及拟设置的类似业绩要求实施论证。论证小组成员应当从省住建厅组建的专家库中聘请,成员人数为5名(含)以上单数,其中设计类和施工类专家均不少于2名。专家库由省住建厅另行组建发布。

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时,应当同时备案书面论证意见。

八、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印发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