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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转发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门规章决定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优化代理记账行业营商环境,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区财政局要针对修改后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尽快组织学习,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同时,要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精神,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

二、申请代理记账机构网上提交材料说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时,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填报。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由申请机构将原件扫描后上传“系统”;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由申请机构从 “系统”中下载相应模板,填报签字盖章后原件扫描上传。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由申请机构下载“系统”中书面承诺相应模板,填报签字盖章后原件扫描上传。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由申请机构将原件扫描上传“系统”。

三、缩短审批时限

根据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要求,各区财政局应将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作出批准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向社会公示并对新设立代理记账机构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许可并给予处罚。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财政局应加强对各区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和日常监管,建立各区会计领域违法失信体系,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后条款执行监管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