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ā

家法


拼音jiā fǎ
注音ㄐ一ㄚ ㄈㄚˇ

家法

词语解释

家法[ jiā fǎ ]

⒈  家长统治本家或本族人的法度。

圣贤家法。——清·全祖望《梅花岭记》

domestic discipline exercised by the head of a feudal household;

⒉  家长责打家人或孩子的用具。

a rod for punishing children or servants in a feudal household;

引证解释

⒈  汉 初儒家传授经学,都由口授,数传之后,句读义训互有歧异,乃分为各家。师所传授,弟子一字不能改变,界限甚严,称为家法。至 唐 代家法已基本消亡。

汉 应劭 《风俗通·十反·司徒梁国盛允》:“叔矩 则其孝敬,则粥身苦思,率礼无违矣;则其友于,则褒兄委荣,尽其哀情矣;则其学艺,则家法洽览,诲人不倦矣;则其政事,则施於已试,靡有闕遗矣。”
《后汉书·徐防传》:“伏见太学试博士弟子,皆以意説,不修家法,私相容隐,开生姦路。”
李贤 注:“诸经为业,各自名家。”
《宋书·百官志上》:“汉武 建元 五年,初置五经博士。 宣 成 之世,五经家法稍增,经置博士一人。”
明 宋濂 《诸子辩》:“穆公 之立,距 孔子 之没七十年, 子思 疑未长也,而何有答问哉?兼之气质萎弱,不类 西京 以前文字,其伪妄昭然可见。或者谓其能守家法,不杂怪奇,歷 战国、秦、汉 流俗而无所浸淫,未必然也,未必然也!”
清 王鸣盛 《十七史商榷·汉书二十一·师法》:“汉 人重师法如此。又称家法,谓其一家之法,即师法也。”
以后 宋 明 理学家把道统当作家法。 明 李贽 《答耿中丞书》:“‘学其可无术歟’,此公至言也,此公所得於 孔子 而深信之以为家法者也。”

⒉  治家的礼法。

《宋书·王弘传》:“弘 明敏有思致,既以民望所宗,造次必存礼法,凡动止施为,及书翰仪体,后人皆依倣之,谓为 王太保 家法。”
唐 韩愈 《兴元少尹房君墓志》:“祖讳 肱,为 虢州 司马;父讳 峦,都水使者,皆名,能守家法。”
宋 欧阳修 《太子太师致仕杜祁公墓志铭》:“自 唐 灭,士丧其旧礼,而一切苟简,独 杜 氏守其家法。”

⒊  指学术、文艺流派的风格、传统。

宋 梅尧臣 《与二弟过溪至广教兰若》诗:“长廊 颜頵 碑,字体家法传。”
明 胡应麟 《诗薮·近体上》:“初 唐 四十韵惟 杜审言,如《送李大夫作》,实自 少陵 家法。”
清 张尔岐 《蒿庵闲话》卷一:“历象器算是其所长,君子固当节取。若论道术,吾自守吾家法可耳。”

⒋  泛指传统的习性。

鲁迅 《书信集·致姚克》:“革命以后,本可开展一些了,而还是守着奴才家法,不过这于饭碗,是极有益处的。”

⒌  旧时家长责打子女、奴婢的用具。

《醒世恒言·白玉娘忍苦成夫》:“﹝ 张万户 ﹞教左右快取家法来,弔起贱婢打一百皮鞭。”
清 李渔 《蜃中楼·抗姻》:“叫丫鬟取家法来,待我赏他个下马威。”
《孽海花》第二六回:“彩云 道:‘这个请 陆大人 放心,我再吵闹,好在 陆大人 会请太太拿家法来责打的。’”

国语辞典

家法[ jiā fǎ ]

⒈  师徒授受自成一家之说的学风。后泛指学术、文艺相传的流派风格。

《后汉书·卷七九·儒林传上·序》:「于是立五经博士,各以家法教授。」

⒉  治家的法则。 也作「家规」、「家约」。

《宋书·卷四二·王弘传》:「弘明敏有思致,既以民望所宗,造次必存礼法,凡动止施为,及书翰仪体,后人皆依倣之,谓为王太保家法。」
《三国演义·第二五回》:「吾于皇叔俸内,更加倍与之。至于严禁内外,乃是家法,又何疑焉?」

⒊  俗称扑责家人的刑具。

《醒世恒言·卷一九·白玉娘忍苦成夫》:「左右!快取家法来,吊起贱婢打一百皮鞭。」
《孽海花·第二六回》:「彩云道:『「这个请陆大人放心,我再吵闹,好在陆大人会请太太拿家法来责打的。』」

分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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